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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制——以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为中心

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制——以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为中心

危险废物因其毒害性、腐蚀性、易燃性、反应性、感染性等危险特性,一旦处置不当,极易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。我国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(以下简称《固废法》)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无许可证从事收集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,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该条款是危险废物经营监管的核心依据,其实施对于遏制非法经营、规范市场秩序、防范环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。\n\n一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框架\n\n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关键环节。根据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,从事危险废物收集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,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。许可证分为收集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收集经营许可证两类。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。这一制度从主体资格、设施条件、技术能力、环境管理等方面设定了准入门槛,旨在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、无害化处理。\n\n二、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构成要件分析\n\n《固废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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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4 21:24:44